蒙城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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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78365/201912-00107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省级困难地区低保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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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省级困难地区低保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19-12-13
安徽省省级困难地区低保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3 00:00 信息来源:安徽省民政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财社〔2015〕1520号

安徽省省级困难地区低保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提高低保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地区低保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工作经费),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困难地区开展低保工作的经费。
困难地区是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大别山片区外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第三条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困难地区开展低保工作业务培训、添置办公设备、低收入对象家庭信息比对、救助对象调查以及购买低保救助服务等。
第四条 工作经费分配和管理应坚持实事求是、保障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 工作经费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困难地区困难群众数量、服务管理工作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第六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省民政厅每年提出工作经费的分配建议送省财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省民政厅下达补助资金。
第七条 困难地区要根据低保工作任务、管理和服务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据实核定本级工作经费,结合省级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予以足额保障。
第八条 年度终了,困难地区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工作经费的清理和对账工作,以市为单位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报送工作经费年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
第九条 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困难地区财政、民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困难地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健全监督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对经费安排、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和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健全监督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对经费安排、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和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民政厅组织开展对工作经费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与使用、资金管理、资金使用效益等。
第十三条 困难地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发放台账。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经费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