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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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78365/201912-00105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19-12-13
索引号: 003178365/201912-00105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19-12-13
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3 00:00 信息来源:安徽省民政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财社〔2009260

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二十八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09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是指省、市、县财政安排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新建、改扩建、设备购置以及基础设施改造等方面的专项经费。
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赠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经费,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资金来源渠道:
1、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市、县(市、区)承担部分,市级对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不承担配套资金。
2、省、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3、各级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4、其他用于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资金补助及配套标准
根据各地承担的新增五保集中供养任务数,按平均每张床位8400元的定额测算补助。具体测算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建设面积14平方米(生活用房床均建设面积10平方米、辅助用房床均建设面积4平方米),每平方米建设造价(含土建、装潢、供电系统和给排水系统等)600元。
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平均每张床位补助5840元(其中:省级财政床均补助2500元,市、县财政床均补助3340元);其余部分由省、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解决,具体承担比例和补助标准,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
第五条资金使用范围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院民住房建设和附属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冲抵各级财政安排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经费、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和管理经费。
第六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内部设施、设备等基本配置经费,由市、县财政另行安排解决,不在8400元的补助标准之内。
 
第三章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七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县级财政专户实行报账制。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设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财政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本级预算安排和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及时拨入专户。县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财政专户内资金,实行项目报账制管理。
第八条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省级福彩公益金安排的经费,以及市、县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部分,应分别划入"省、市、县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财政专户"。省民政厅根据各地承担的任务数、补助标准和福利彩票发行量等因素,提出经费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省级财政专户一并下拨各市、县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财政专户。
 
第四章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地民政部门根据本地五保供养对象分布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的原则,科学制定本地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确定新增五保供养床位拟建的项目名称和拟建床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实施。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设计、统一招标、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预决算审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另行下发)的要求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对工程建设用地和有关税费减免政策等,按规定予以保障和落实。
第十二条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工程启动时拨付资助额的50%,土建工程完成后拨付资助额的30%,五保供养对象入住后拨付资助额的20%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虚报有关情况骗取财政补助、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地方应安排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或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指定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坚决制止不按预算、项目执行的现象;对严重违纪事项,必须及时向上级财务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应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民政厅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按规定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20091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