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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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78365/201912-00109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省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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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省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19-12-13
安徽省省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3 00:00 信息来源:安徽省民政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省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省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和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民政对象定员定额保障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补助资金。具体包括公共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救灾救济、抚恤补助、退役安置、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社会福利、社区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条 省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和我省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二)坚持厅机关相关处(室、局)归口申报使用,规划财务处审核、汇总、协调、服务、统计、归档等工作,厅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三)坚持财务管理规范、全面、公开。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中央下拨的民政事业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是省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实行预算管理。 中央下达和省安排预算指标或项目资金的文件,厅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分送规划财务处进行指标统计并督促相关处(室、局)办理。

第四条 省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年度部门预算编报工作。 省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厅机关处(室、局)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分项预算基础材料,规划财务处负责汇总、审核,统筹编制预算草案。

第五条 预算编报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预算草案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厅规划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送省财政厅,并会同相关处(室、局)做好衔接与争取工作。

第六条 预算执行中涉及定员定额和建设标准调整、预算执行,以及资金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列入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每月召开的财务管理会商会。 厅机关处(室、局)及厅属单位在每月24日前提出需要会商的议题送厅规划财务处,厅规划财务处审核并商省财政厅后,列入会商事项。 列入财务管理会商会事项的,相关处(室、局)要准备材料及政策依据,负责同志要参加会商会议。

第七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民政对象定员定额保障性补助资金分配: (一)厅机关相关处(室、局)根据专项资金性质、使用管理规定,以及分管厅领导的指导意见,与省财政厅相关处室沟通,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和依据等,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初步审批后,送厅规划财务处;厅规划财务处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民政统计相关数据等,从资金性质、分配基数、补助标准或定额等方面审核初步分配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并根据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要求,分批集中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二)紧急情况下,应急救灾资金的分配,由厅救灾救济处和省财政厅会商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厅长审定后,送省财政厅。厅救灾救济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拨款文件送规划财务处备案,并及时向厅长办公会通报。

第九条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分配: 厅机关相关处(室、局)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年度备选项目库,以及分管厅领导的指导意见,研究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和依据等,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初步审批,送规划财务处;厅规划财务处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和程序,根据年度民政备选项目储备情况,审核初步分配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并根据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要求,分批集中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 厅长办公会审定的民政对象定员定额保障性补助资金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分配方案,由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起草拨款文件,根据公文处理规定,统一以“民财字”函送省财政厅。 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办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拨款文件会签,并将拨付指标文件发市、县民政局,同时送厅监察室和相关处(室、局)。

第十一条 省部门预算安排的民政对象定员定额保障性补助资金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按程序将分配方案送省财政厅。 中央下达的民政对象定员定额保障性补助资金,原则上在接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分配方案送省财政厅。 民政部或省财政厅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照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分配必须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规定的资金性质、补助对象、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 厅规划财务处组织厅相关处(室、局)与省发改委相关处会商,根据国家投资项目申报规定、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备建项目储备库情况、分管厅领导的指导意见,共同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原则及项目申报初步方案;需要地方申报项目的,应联合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审核市县发展改革、民政部门报送的项目申请,协商提出项目申报初步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初步审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厅长办公会审定的分配方案,由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起草文件,根据公文处理规定,统一以“民规字”函送省发改委。

第四章 绩效考评和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 厅机关处(室、局)负责确定相应民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考评办法,并采取多种方式组织绩效考评,对民政事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合理、及时、有效地使用资金。考评结果将作为部门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厅规划财务处负责省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组织专项资金检查,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审计监督,督促和分析预算执行,并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的内容和范围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厅监察室负责牵头组织全省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厅规划财务处、相关处(室、局)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