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民政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蒙城县民政局 > 制度文件
索引号: 003178365/201912-00108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19-12-13
索引号: 003178365/201912-00108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19-12-13
安徽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3 00:00 信息来源:安徽省民政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财社〔2015〕622号

安徽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地开展低保、临时救助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坚持分级负担、专款专用、严格监督、全程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城乡低保资金、临时救助资金。
第五条 城乡低保资金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低保对象,给予差额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是指用于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城乡救助对象数量、救助标准、补差水平等,在本级预算中科学合理安排相关经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中央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八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城乡救助对象数量、救助标准、补助水平、救助覆盖面、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救助资金配套情况、工作规范情况、动态管理落实情况、信访举报和媒体曝光情况、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第九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财政建立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在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后30日内(每年10月底前),连同本级安排的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部分,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市、县。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将提前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纳入本级年度预算,提高预算的完整性。
第十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将其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商同级民政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省民政厅在15日内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定后在15日内会同省民政厅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家庭或个人账户。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为救助家庭或个人在代理金融机构办理接受补助资金账户,也可依托社会保障卡、涉农资金“一卡通”等发放,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创新工作机制,细化政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低保资金按月均衡发放。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低保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与使用、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以奖代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全年市、县(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支出少于当年省下达补助资金的地区,省级财政将在下年分配补助资金时适当减少对该市、县(市、区)的补助。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专员办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