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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78365/201912-00102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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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19-12-13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3 00:00 信息来源:民政部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

民办发〔2010〕4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老龄办:

  为了规范和加强部机关及事业单位项目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民政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政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政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者事业发展目标,向财政部申请并经批准,列入基本支出经费以外的专项经费。包括基本建设经费、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经费、专项业务经费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经费。

第三条申请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程序及格式进行。项目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并按照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项目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并对绩效情况进行反馈。

第五条部规划财务司负责项目预算申报、资金用款计划编报、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汇总和组织绩效考评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报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立项及项目论证工作。在部门预算编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规划财务司报送项目预算。

  第七条 申报预算项目,须经项目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统筹安排确定。凡属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决定的事项,上年预算执行必须继续完成的事项(延续项目),预算年度必然发生的事项以及职能所要求的业务工作,应当进行立项并编制项目预算。

  第八条 申报预算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属于本单位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经费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九条 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资金的项目。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国家财政部门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十条 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为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以下统称“前三类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别。

  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是指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明确规定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需由中央财政予以安排的项目等。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中央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如执法部门办案费;常例性的专项检查经费;监督、监测、审批、审查经费等。

  跨年度支出项目,是指除以前年度延续的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之外,经财政部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支出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除“前三类项目”之外,中央部门为完成其职责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预算,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要求填报项目文本并附有关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建设和科学技术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评审报告。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填报项目申报书和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填报。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新增项目(包括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购置项目等),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三)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四)对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编报延续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项目申报书要说明项目申请理由、主要内容、总体目标以及项目组织实施条件、项目采购方式等。

  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要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明细和测算依据等。

  项目可行性报告要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总体概括)、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项目实施条件(人员条件、资金条件、基础条件)、项目进度与计划安排、主要结论等。

  项目评审报告是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组或者中介机构对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目标设置的合理性、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资金筹措情况、预算支出的合理性、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进行评审、评估后所形成的结论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由项目评审专家组或者中介机构填写,项目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或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先通过规划财务司报国家财政部门审批。各单位需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在进行项目申报时,一并报送资产购置批复文件和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明确项目排序。项目申报应当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排序。

  第十四条部规划财务司根据国家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及有关要求,将项目预算下达到项目单位后,项目即可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在预算执行年度因无法预见的原因或者特殊支出事项确需增加当年支出的,可向规划财务司提出追加预算申请,经部领导审核同意后,由规划财务司向国家财政部门办理追加预算。

  第三章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须对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方式和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预期成果负责。项目资金的开支,须经项目负责人或者由项目负责人指定的人员批准,并经单位财务部门对开支标准及范围进行审核后,方可支付。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项目资金的支出,应当按照项目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基层调研工作按照差旅费的有关开支标准执行;会议按照会议类别确定的标准执行;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需要调整预算的,必须通过规划财务司报国家财政部门审批。

  追加预算申请和调整预算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1日至9月15日。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台账,按照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四章 机动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机动经费是为解决实行定员定额试点中央行政单位(包括定员定额试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零星支出和临时性开支,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机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可调剂用于基本支出,主要用于编制内增人、增编等支出,但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人员待遇;机动经费也可调剂用于其他项目支出。

  第二十二条 机动经费动用时应当按以下顺序安排支出:编制内增人、增编增加的支出,当年执行中新增不可预见的项目支出,当年预算已安排项目执行中出现的缺口等。

  第二十三条 机动经费动用时,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具体要求办理备案或者批准手续。

  第五章 项目资金结余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年度预算应当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未完成的部分应当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已完工项目结余资金,因项目中止或者撤销,或者因未在规定的年限内执行或支出(指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均属于净结余资金。净结余资金应当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国家财政部门同意后安排用于当年新增项目支出,或统筹安排用于下一年预算支出。

  第二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规定执行。其中,净结余资金的70%上交中央金库,30%部分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时报国家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项目执行部门提供资金支出情况,督促其按照确定的范围、进度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执行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文字材料。各单位财务部门年终需按照规定编报项目决算。上报决算应当附文字说明,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的具体用向、使用效果、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应当检查、督促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对项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三十条 部规划财务司按照有关绩效考评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我部绩效考评工作。对重要项目,在项目执行期间或者项目结束后,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由部规划财务司暂停项目拨款;情节严重的,将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印发的《民政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