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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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6742135391/202301-00064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印发蒙城县生产经营单位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资金补助制度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1-17 发布日期: 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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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印发蒙城县生产经营单位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资金补助制度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1-17
发布日期: 2023-01-17
关于印发蒙城县生产经营单位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资金补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7 10:39 信息来源: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蒙应急2019

 

 

关于印发蒙城县生产经营单位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资金补助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企业:

     现将《蒙城县生产经营单位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资金补助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蒙城县生产经营单位整治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资金补助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引导和支持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以下同)做好安全隐患治理,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用于整改消除省、 市、县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交办、督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投入资金补助,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管理,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确保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凡生产经营单位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资金投入额在2万元以上的,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整治隐患资金投入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按照资金投入额75%的标准进行补助。

2.整治隐患资金投入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照资金投入额50%的标准进行补助,且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少于3.75万元。

其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填写《蒙城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资金申请审批表》。申请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隐患类别;

(三)隐患整治方案;

(四)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五)隐患整治资金投入数额及来源;

(六)用于整治隐患资金的有效票据;

(七)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补助资金的申报初审工作,审查合格后,报县应急管理局审批。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第三方提供的隐患整改资金审查报告和补助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 享受补助资金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本制度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原蒙城县安监局《关于印发蒙城县生产经营单位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资金补助制度的通知》(蒙安监〔2017〕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