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应急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结合县应急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我局负责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对各职能股、室、中心、大队的安全生产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约的内部层级监督。
第三条 局执法监督股负责局内部的执法监督工作及本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 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制约与保证相结合,查处与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1、执法主体、程序、职权的合法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合性;
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批;
4、其它可纳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1、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2、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3、备案审查有关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4、调阅审查有关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5、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质询;
6、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法发布规范性文件并造成具体行政行为普遍违法;
2、应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备案;
3、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4、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
5、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防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6、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滥用职权、滥施处罚;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3、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防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5、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局办公室报经局党组同意后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2、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3、给予通报批评;
4、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5、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6、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十条 执法监督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对受理投诉、举报及发现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发放《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受送达股室、行政执法机构或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发送部门。
第十一条 被监督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本级或其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式样)
蒙应急执监____字〔____〕第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室):
经查,你股(室)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做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为(文号:_______________),违反了_______的规定,该行为违法(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请你单位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予以纠正(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并将改正情况上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改正的,将依照《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予以处理。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