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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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妇女联合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蒙城县妇联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6-01 发布日期: 2019-06-01
蒙城县妇联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01 00:00 信息来源:蒙城县妇联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机关科室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结合工作职责,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承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机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四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各科室应该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各科室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需要本单位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由相关科室负责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并予以澄清。

第七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八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由办公室负责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