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妇女创业扶持资金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04 00:00
信息来源:蒙城县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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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妇女创业扶持资金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妇女创业扶持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妇女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1、省、市、县妇女创业扶持专项资金要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妇女联合会财行[2014]262号文件和市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2、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省、市、县规定专项资金数执行。
3、重点支持以下环节:
(1)支持妇女创业就业能力提高。支持举办妇女创业就业服务技能、实用技术和家庭文明培训。
(2)支持妇女拓宽创业就业渠道。支持城乡妇女参与家政服务创业就业;支持农村妇女在参与旅游服务中创业就业;支持农村妇女领办专业合作组织。
(3)支持妇女创业就业服务平台搭建。支持基层妇女阵地建设,开展维权服务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活动。
(4)支持农村和贫困地区妇女创业增收。支持建立巾帼创业基地,充分发挥示范基地优质品种示范、技术示范以及管理示范作用。包括支持引导培育农村和贫困地区妇女发展特色农(林)业产业,主要扶持一定规模编制、种养殖、来料加工等巾帼农(林)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
4、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以及工作经费、行政运行支出;不得用于建设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提取项目管理工作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5、专项资金坚持公开操作,实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严格执行国库直接支付、政府采购、招标等相关规定,广泛接受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使用。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求
1、项目实施阶段,乡镇妇联主席监督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单位负责人要按照上级要求,对项目执行进度负总责。
2、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度,开支内容务必与《项目申报表》实施内容相一致,且符合财务规定。
3、县妇联、县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包括:资金管理、项目完成、实施效果等。
4、县妇联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资料、项目管理制度及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与终期考核评估支付。
5、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以及对专项资金使用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又擅自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步骤
1、专项资金支出采取资金服务项目的原则,按项目进度以及实际开支进行支付。
2、具体审批程序:
(1)乡镇妇女之家和美丽家园行动项目的审批程序:项目点具办人签字-项目点负责人签字-乡镇妇联主席初审-乡镇主要负责人签批–县妇联审核-县财政支付。
(2)巾帼创业就业项目的审批程序:具办人签字-项目点负责人签字-县妇联审核-县财政支付。
(3)县妇联“妇女儿童关爱服务”项目由县妇联直接到县财政报账。
蒙城县财政局
蒙城县妇女联合会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