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投诉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我局予以更正,我局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予以更正,我局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我局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认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资料。
第四条
应做好实名投诉举报以下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
(三)投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四)反馈方式;
(五)举报人反映的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
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审查、转办完毕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作出程序性答复。
第六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转办通知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简单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由会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由牵头行政机关在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重大投诉举报事项,我局组织有关行政机关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复:
(一)没有明确被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对同一投诉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投诉举报事项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九条
实名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自投诉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我局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第十一条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投诉举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