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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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78381/202004-00050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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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4-30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30 00:00 信息来源:蒙城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1月19日

 

安徽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83号)精神,现就我省交通运输领域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在落实中央决策、地方执行机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省级与市以下政府各自承担的责任,充分发挥市以下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我省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2017〕83号),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的实际,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央承担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与市以下实施。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水路。(1)内河高等级航道。淮河干线航道。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中央与省级(含省属企业)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长江、淮河外的其他内河高等级航道。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省级负责部分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相应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以下承担市以下负责部分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中央、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市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2)重大水上搜救。中央承担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实施。发挥地方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强化地方政府在重大水上搜救方面的相关职责。(3)水运绿色发展。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与市以下共同实施。上述重大水上搜救和水运绿色发展事项由中央、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市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中央(含中央企业)与地方共同承担干线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其中干线铁路的运营管理由中央企业负责实施。中央(含中央企业)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内出资由省政府铁路出资人代表与沿线市人民政府(含县、市、区)共同承担。

4.民航。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运输机场相关职责,中央承担运输机场布局、建设规划、政策决定和相关审批工作等职责;省级负责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全省运输机场建设规划,负责指导全省运输机场的建设、运营等工作,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省级负责部分运输机场建设、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以下负责除省级负责部分的运输机场建设、运营、机场公安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市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5.邮政。(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中央驻皖企业)与市以下共同实施。(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中央驻皖企业)与市以下共同实施。上述邮政领域事项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1)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与省级及市以下共同实施。省级负责贯彻落实运输结构调整、国家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国家专项规划、政策决定,做好市以下督促指导;市以下负责运输结构调整、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2)综合交通应急保障。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3)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省级承担省级负责部分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相应职责,市以下承担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上述综合交通领域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市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省级与市以下财政事权。

1.省级财政事权。

   (1)省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库。省级承担省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库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建设、维护、管理等具体事项委托市以下执行实施。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2)铁路。组织编制全省铁路专项规划,开展省级审批铁路项目质量安全、招投标等事项监管。上述事项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省级履职能力建设,由省级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省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地方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及地方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政执法、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支撑保障体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2.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

国道。省级承担国道(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的计划上报、建设监管、技术指导等职责,省级(含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承担由省级负责部分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市以下承担国家高速公路的市以下负责部分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承担普通国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级(含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与市以下共同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中除中央财政出资以外的其余资金,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中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

省道。省级承担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省级(含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承担省道中由省级负责部分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市以下承担省级高速公路中由市以下负责部分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承担普通省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级(含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与市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道路运输站场。省级承担全省道路运输站场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市以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站场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相应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级与市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道路运输管理。省级承担省级道路运输宏观管理、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市以下承担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行业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级与市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水路。内河干线航道(纳入内河高等级航道的除外)。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省级负责部分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相应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以下承担市以下负责部分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级与市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路网干线铁路,跨市城际铁路项目建设、运营等事项。自2015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跨市路网性铁路、城际铁路项目,省内出资由省政府铁路出资人代表与沿线市人民政府(含县、市、区)按比例分摊。

   (4)邮政。省级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相关职责;市以下承担建设、维护、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级与市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5)综合交通。省级承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市以下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级与市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民航领域无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3.市以下财政事权。

   (1)公路。

农村公路。市以下承担农村公路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并承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市以下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市以下承担市以下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库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并负责建设、维护、管理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2)水路。

内河航道。市以下承担规划编制上报、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及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市以下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市以下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市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铁路专用线(支线)项目,不跨市城际铁路项目以及按照市域(郊)、城市轨道交通制式建设的相关项目建设、运营。各市扩大站房面积,以及在特定项目上承诺的出资。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上述事项由市级(含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4)民航。市以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编制上报,并负责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市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5)邮政。市以下承担村邮站的规划、建设、维护、运营、应急处置等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市以下履职能力建设,由市以下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市以下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问题研究、地方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及地方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政执法、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支撑保障体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省内交通运输领域属于中央财政事权的事项,按照国办发〔2019〕33号文由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省内交通运输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按照国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市以下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市以下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以下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市以下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市以下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上级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加强省级统筹,推进市以下改革。要加强省级统筹,适度加强省级政府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避免将过多支出责任交由基层政府承担。各市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制定市以下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组织推动相关改革工作。

   (四)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强化方案设计,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五)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市以下、省直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推动研究完善相关法规规章,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