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制度。
二、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和依法的原则。
三、申请人可以当面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个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四、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五、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六、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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