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安全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简称保密审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三、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四、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五、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六、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和地方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安全稳定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未经保密审查,公开涉及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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