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二、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三、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部门确认。
四、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机关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五、发现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报刊、手机短信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六、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外,还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以本机关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机关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上级机关批准。
七、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