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机关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政府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二、应在本机关行政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三、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协调。
1、涉及到的其他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本机关。
2、涉及到的其他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府信息。
3、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本机关应积极与涉及到的其他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上级机关组织共同协商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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