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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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79528/202004-00040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2-26 发布日期: 2020-02-26
索引号: 003179528/202004-00040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2-26
发布日期: 2020-02-26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2-26 00:00 信息来源: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19〕12号)、《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19〕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19〕11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578号),安徽省环保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环财函〔2012〕1156号)、《关于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补充通知》(皖环发〔2015〕8号)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全市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污染减排、农村环境整治、环保能力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二、职责分工

人财科负责与省科技外事与财务处对接,统筹管理专项资金,报送每季度的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报表,汇总每年中央资金监督检查的报告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估报告,以及专项资金的拨付,并在各业务科室的配合下,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各业务科室和二级机构负责建立与其业务对应的环保项目储备库,并组织相关业务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验收和监管。项目验收和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县区分局负责组织开展所属区域项目的前期论证,确保项目成熟后及时将项目材料报相关业务科室入库储备;负责所属区域项目的申报、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各业务科室和县区分局要及时通过省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实时更新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直至项目完成绩效评估。

 三、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三)专款专用,禁止挪用;

(四)加强监管,跟踪问效。

四、项目储备库的建设

 做好项目储备,选好选准项目,是确保专项资金绩效的重要基础。各县区分局及业务科室要扎实开展储备项目的前期论证,对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履行相关程序、建设方案、开工条件、对改善当地大气、水、土壤环境的效益情况等,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查,确保项目进入储备库后能够及时实施。

五、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分配

(一)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按照专项资金类别的不同,分别由相关业务科室牵头组织县区分局申报,申报的项目需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2.要有项目申请报告,报告中必须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申报资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需提供相关的设计方案、可研报告,履行环评备案或审批手续;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简化申报程序。上级部门对申报材料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3. 业务科室和各县区分局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并形成勘查材料,签字留存,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并将勘查材料随资金申报报告一同报送。

(二)专项资金的分配。

1.省级专项资金因涉及多个业务科室,在分配时由各业务科室提出分配意见,报人财科汇总,形成分配方案,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如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等由专项资金对应科室牵头,组织申报,形成分配方案,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

2.资金分配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要及时将拟补助项目建设主体、项目内容、拟补助金额等信息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方可安排专项资金。

3. 项目资金分配后,业务科室应将项目的建设主体、项目内容、投资总额、补助额度、环境效益等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长期公开。同时,应及时将项目清单及资金分配数额等情况报省环保厅备案。

4. 资金分配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由业务科室提出调整意见,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六、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一)专项资金的拨付。对市直企业申报的专项资金,主要有以下两种拨付方式:

1. 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要坚决杜绝先拨付项目资金后开工现象发生。资金拨付原则上按项目合同及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拨付,并预留10%的资金,待项目完成验收且审计决算批复后拨付。使用专项资金在100万以下的项目,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且已开工实施的情况下,也可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的90%,预留10%资金,待项目完成并验收且审计决算批复后拨付。项目的实施进度和验收材料须经各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后,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人财科方可拨付资金。

2. 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要求提供申报项目的涉及环保的设施或工程的完工验收的资料及财务审计报告后,方可拨付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范围以外的开支。

(三)县区分局拨付和使用专项资金,应在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县级财经纪律的前提下,梳理业务流程,规范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完善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七、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各业务科室和县区环保分局要严格按照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环财函〔2012〕1156号)和安徽省环保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补充通知》(皖环发〔2015〕8号)文件要求,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

八、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

每年年初,按资金类别,各业务科室应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各相关业务科室承担,评价结束后将绩效评估报告报人财科存档。

九、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人财科和各业务科室应联合市财政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监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纠正和限期整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涉嫌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确保专项资金不流失、不闲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并落实到位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是否明确;

(二)项目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三)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 

八、其他事宜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