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蒙城县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应急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 县应急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县应急局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条 县应急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县应急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县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县应急局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监局》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县法制办或者县保密局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应急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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