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环保局、财政局、公安局、商务局:
《亳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商务局
2015年8月13日
亳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加快黄标车及老旧汽车淘汰工作方案》(皖政办秘〔2014〕210号)和《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亳政〔2014〕14号)精神,根据《安徽省黄标车淘汰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167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含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指对2017年底前淘汰尚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黄标车实施奖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专项用于黄标车提前淘汰和“黄改绿”车辆奖补的资金。
第五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奖补资金根据年度淘汰任务量、奖补标准(汽油车标准为5300元/台;柴油车标准为11200元/台)测算,2014—2017年提前淘汰的补助经费,省级财政按40%补助,市级财政按10%补助县区,其余由县区财政解决。
第六条 奖补资金按上述原则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市财政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县区,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清算。对完不成当年淘汰任务的县区,由市财政按照任务尾欠车辆数和奖补资金预拨标准,扣回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扣回形成的淘汰补贴资金缺口由县区全额承担。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区,市财政将根据超额完成的黄标车淘汰量同口径增加奖补资金。
第七条 部门职责分工。环保部门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确定补偿额度,对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理实施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提前报废黄标车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报废车辆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财政部门根据环保、公安、商务部门核定的数据预拨、清算奖补资金。
第八条 奖补资金由各县区统筹安排使用。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
第九条 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规范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提前淘汰不享受补贴政策: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省住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中央、省住亳企业)所属的黄标车;
(二)强制报废日期在2017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
(三)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
(四)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五)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第十一条 各县区应根据有关文件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补贴实施办法,明确本地区黄标车淘汰奖补政策、补贴标准和补贴程序,落实地方补贴资金,按照车型和入户时间等因素实行分阶段差别化补贴,引导“黄标车”提前淘汰。
第十二条 奖补程序。市、县区环保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设立补贴资金联合办理服务窗口,负责审验辖区内注册登记车辆提前淘汰黄标车申报材料,核定补贴数额,办理补贴资金兑付。奖补资金兑付流程如下:
(一)办理黄标车拆解。黄标车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号牌,将车辆交售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填写《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支付回收黄标车残值货款。
(二)办理黄标车认定。车主凭《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到环保部门办理黄标车认定审核。
(三)办理黄标车注销登记。黄标车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号牌,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
(四)办理补贴领取手续。黄标车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携带以下材料,到环保部门牵头设立的联合服务窗口,填写《机动车提前淘汰奖补资金申请表》,办理领取补贴手续。车主申报补贴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相关证明材料。
5.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6.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车主书面委托书。
申报所需其他材料县区可结合实际具体确定。
(五)资金兑付。奖补资金列入年度环保部门经费预算。奖补资金兑付按提前淘汰黄标车注册登记地归属,由环保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奖补资金使用申请及拟奖补车主名册,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到提前淘汰黄标车车主。
第十三条 各地黄标车提前淘汰奖补工作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提前淘汰奖补资料信息要档案化管理,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等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不得无理由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套取奖补资金行为发生。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等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