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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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355142120T/202308-00073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名称: 蒙城县卫计委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8-16 发布日期: 2023-08-16
索引号: 11341622355142120T/202308-00073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名称: 蒙城县卫计委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8-16
发布日期: 2023-08-16
蒙城县卫计委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3-08-16 09:02 信息来源:蒙城县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卫生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亳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卫生机构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 县各级卫生机构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

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提出政府信息属性

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二)审核政府信息属性

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形式送本单位保密审查机构审查。

单位保密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方权益的,保密审查机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如第三方在规定时间未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确定政府信息属性

根据保密审查机构的意见,单位主管领导确定政府信息属性。单位保密审查机构不能确定其属性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保密主管部门审核。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发的政府信息,由主办机关协商各有关单位确定属性。

(四)编入政府信息目录

根据确定的政府信息属性,分别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做好答复预案。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其公开属性应由该信息原确定密级机关依本办法规定的审查程序确定。

第五条  县各级卫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县各级卫生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保密审查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进行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六条  县各级卫生保密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本单位或督促查处本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七条  县卫计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系统工作人员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各级卫生机构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二)受理各级卫生机构提出的确认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

(三)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机关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八条  县各级卫生机构发布政府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县各级卫生机构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县各级卫生机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九条  县各级卫生机构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县各级卫生机构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一条  县各级卫生机构拟公开公共卫生信息、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统计信息等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批。

第十二条  县各级卫生机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由机关保密审查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县各级卫生机构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保密审查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接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卫计委保密工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公开的批复。

第十四条  县各级卫生机构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卫计委应组织查处。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县各级卫生机构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由县卫计委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县各级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卫计委监察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县各级卫生机构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

保密工作部门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纳入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对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