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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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355142120T/202308-00072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名称: 蒙城县卫计委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8-16 发布日期: 2023-08-16
索引号: 11341622355142120T/202308-00072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名称: 蒙城县卫计委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8-16
发布日期: 2023-08-16
蒙城县卫计委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23-08-16 09:02 信息来源:蒙城县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了确保各级卫生机构准确一致地发布卫生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亳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卫生机构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级卫生机构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机构负责公开;各级卫生机构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机构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二、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三、负有公开义务的卫生机构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卫生机构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卫生机构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各级卫生机构发布有关传染病疫情、重要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五、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卫生机构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各级卫生机构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四)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六、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各级卫生机构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卫生机构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办公室。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