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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90696/202306-00014 组配分类: 采购政策
发布机构: 蒙城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16 发布日期: 2023-06-16
索引号: 113416220031790696/202306-00014
组配分类: 采购政策
发布机构: 蒙城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16
发布日期: 2023-06-16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6 15:49 信息来源:蒙城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为创建全国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着力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推动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行为
 1.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确定采购需求,其中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必须开展政府采购需求调查。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2.规范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政府采购文件时,应按照必要和精简的原则,合理合法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应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不得提出与项目实际不相符的资格或业绩要求。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得超过2个。
    3.严禁设置隐形门槛和壁垒。采购文件应依法保障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不得有以下条款:设置不合理的企业资质、所在地等限制性规定;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地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设置隐形门槛;在资格条件中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限制竞争的行为等,坚决查处破坏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行为。
    4.坚决清理“三库”。坚决清理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持续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各项壁垒,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
    5.自主选择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由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代理业务范围内依法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挂靠在登记名录中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二、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
6.及时公开采购政策和信息。省财政厅梳理汇总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通过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及时向社会发布、动态更新,安排政策专员接听省12345热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监督分线,便于采购当事人准确获取采购政策和信息。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栏目发布本地区政策文件,并动态更新,对已经废止的政策性文件及时发布废止通知。
7.加强采购意向公开管理。采购人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信息(框架协议、电子卖场采购除外),以便更多潜在供应商提前获知采购信息,充分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项目名称变更、主要内容变更、采购预算金额变动达到30%以上的,应当重新公开采购意向。因不可预见原因急需开展采购,意向公开时间无法达到30日的,应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在“徽采云”平台进行标识处理。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意向备注中予以说明。服务类续签项目首次公开采购意向时已经明确采购期限的,续签年度无需再次公开采购意向。
8.规范发布采购公告。安徽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anhui.gov.cn/)是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按规定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文本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并保证公告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进一步完善采购文件范本,不得出现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公告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保密管理有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得隐瞒和遗漏。采购活动相关当事人对公告内容有疑问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说明或回应。
9.及时发布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文件,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10.在线查询采购资金支付情况。政府采购“徽采云”平台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在“徽采云”平台注册并使用交易系统交易的项目(含电子卖场和招投标项目),供应商可在“徽采云”平台实时查询支付进度,系统将对未及时支付资金的采购人进行预警。
三、提升政府采购交易效率
11.推进政府采购全过程电子化。全面推行在线投标、线上开标直播、在线评标、在线质疑,完善远程异地评标,打破评标地点空间阻碍,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有效降低时间成本。增加专家评标区域的随机性,减少人为因素,避免“熟人评标”等情况发生,确保评标过程规范透明、公平公正。
12.加快合同签订和备案。采购人应当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对于无正当理由超过30日不签订合同的,采购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处理。采购人不得在采购合同中随意添加采购文件中没有约定的事项。采购人应当在项目完成且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因验收产生的费用不得要求中标供应商承担。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采购文件已明确、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可约定一招三年,首年合同履约完成,经采购人年度考核合格,可分年续签采购合同(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13.鼓励支付预付款。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采购项目除外),对中小企业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40%、不高于70%;必要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相关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对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  
    14.加快采购资金支付。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及时在“徽采云”平台监管系统进行合同备案,并在收到发票后及时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原则上不得晚于7个工作日,不得以进行审计等情况(工程类项目除外)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采购人应完善内部审核机制,提高资金支付审核效率,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约定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严禁拖欠政府采购合同账款。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政府采购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
15.规范收取履约保证金。持续免收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5%,供应商可自主选择现金、支票、保函等方式缴纳。保证金收取比例、提交方式等内容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如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不允许向市场主体收取任何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16.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满足退还条件的履约保证金,应及时退还,原则上不得延迟,也不得以保证金的名义占用合同尾款。非供应商自身原因,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除退还本金外,还应对超期占用资金支付利息。各市财政部门应督促采购人不定期梳理保证金退还情况,及时清理应退未退履约保证金,对于确实无法退还的,应当及时上缴同级国库。
17.优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保险和担保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政府采购金融产品服务。优化“徽采云”平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功能,提供产品展示、线上申请、审查审批、贷款发放、付款进度查询以及后续评价等全程一站式服务,为供应商提供低利率、无抵押、无担保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增强企业融资便捷性。   
四、完善供应商权益保障机制
18.保障供应商知情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对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或未实质性响应的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供应商,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因供应商数量不足导致项目流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中止(或终止)公告,并通知所有参与项目的供应商。
19.依法依规质疑答复。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也不得要求供应商必须现场提交,且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应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得以原评审委员会意见直接答复(质疑事项清晰明确的除外)。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并将新的中标(成交)结果进行公告,书面告知所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公告(告知)前不需征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
    20.公平公正处理投诉举报。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投诉需按规定格式提交投诉书正副本,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查后需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应补充的材料。对经形式审查和材料补正后正式受理的投诉案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不含调查取证时间)。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对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坚决予以查处或及时移送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投诉处理中发现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恶意投诉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严禁“以管代罚、应罚不罚”现象,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
21.推行主动调解和包容审慎监管。投诉处理中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编制方面存在不规范或非刻意违规的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采取约谈方式,要求当事人及时整改、主动调解。投诉事项涉及产品技术参数设置等方面的,如投诉人是因为信息不对称,而相关供应商有证据自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通过双方质证方式化解争议。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首违不罚”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22.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采取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方式接受监督,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已公布各级监管机构联系方式,开辟政策咨询和公众留言栏目,安徽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设有咨询和投诉栏目,政府采购当事人、社会公众也可以在安徽创优营商环境为企服务平台留言,还可以前往当地政府服务大厅财政窗口或专门涉企服务窗口反映问题,受理部门应限时办理、及时反馈。
五、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2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不低于60%。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的货物、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皖财购〔2020〕166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4.支持绿色发展。鼓励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环保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推动合肥市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市积极参与。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力度。推动绿色产品供需有效衔接,引导绿色产业发展。
25.支持监狱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策。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其中:司法行政系统的制服、囚被服和箱包装具等应当全部向监狱企业采购。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公用事业配件和消防设备等其他产品,也应在政府采购中预留一定份额。
26.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策。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履行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以外的其他材料。
六、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
     27.加强电子卖场信用管理。“徽采云”电子卖场采用承诺制开放供应商注册,凡是符合“徽采云”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均可申请入驻(含个体工商户),确保优质供应商应入尽入,实行“一地入驻,全网通用”。供应商应按入驻承诺加强库存、价格等商品信息维护管理。卖场管理部门按照“徽采云”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商品巡检,不得上架涉密产品,不得标出异常低价,搭建电子卖场违规行为曝光台,依规处理供应商违规行为,及时做好诚信分扣减及预警,清退违反卖场管理规则的供应商,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移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线索。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兼顾公平和效率。
28.简化供应商证明材料。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良好商业信誉、相关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等资格证明材料。最大限度简化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和形式要求,不得因装订、排序等形式问题限制或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不得将形式上的轻微瑕疵作为投标无效条款。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29.加强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采购代理机构在名录登记或变更资料过程中,对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信息登记不准确、不完整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予以公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每年开展定向或不定向检查,并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调整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检查结果将通过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引导社会代理机构向专业化、差异化方向发展,防止低价、恶性竞争。
30.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推进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建立信用承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利用“徽采云”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做好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共享和运用。推动“徽采云”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联通,实现政府采购供应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同履约信息等实时共享,完善与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行“一处受罚、处处受限”。
七、加强政府采购过程监管
31.加强投标报价审查。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项目采购需求、行业发展、市场竞争以及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比较情况等进行报价合理性审查。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或高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包括总价和单价),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能证明其报价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能够诚信履约的,可继续参加评审,否则其投标(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投标(响应)无效。防止出现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的情况,避免发生“天价采购”、“豪华采购”。
32.严禁擅自变更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追减)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变动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人账户信息支付资金,不得随意变更收款人。
33.规范联合体投标和分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供应商的数量,自主决定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依法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但不得再次分包。采购人不得强行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分包或使用指定的分包供应商。
34.健全诚信履约机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应建立供应商诚信履约机制,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供应商诚信履约承诺函,防范违约法律风险。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于供应商无故弃标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证据,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应明确采购人违约责任条款,如有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对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供应商合法利益受损的,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
全省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注重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宣传和培训,加大政策执行督促指导力度。各级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明确内部工作职责,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协同配合,提高法规政策执行精准度,共同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专业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