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蒙城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县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一事一审原则。 

第四条 机构职责

各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单位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县保密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审查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不予公开 

各公开责任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据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机关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审查程序 

各公开责任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府信息产生的部门(科室)提出公开属性,并注明理由,送本单位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审查; 

(二)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三)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四)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应及时上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县保密行政管理机构确定。

 不同公开责任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依法解密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符合法定解密条件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夹密处理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 审查时限

各公开责任单位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保密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各公开责任单位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县保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县各公开责任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 发布实施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保密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