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003179579K/202404-00073 | 组配分类: | 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蒙防疫(2024) 1号 |
发文日期: | 2024-04-01 | 发布日期: | 2024-04-01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2024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筑牢动物防疫屏障,保障养殖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善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对猪瘟、猪圆环病毒病、猪伪狂犬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和鸡新城疫疫病的免疫,开展程序化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县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县所有猪进行0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县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0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县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猪伪狂犬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和鸡新城疫: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免疫。
三、疫苗种类
实施“先打后补”养殖场自行选择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其它养殖场户和散养户使用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
四、工作要求
(一)及时动员部署
全县春季集中强制免疫自4月1日正式开始,5月上旬全面完成。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把握好时间节点,对春防工作及时部署,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总体要求,建立政府、部门和相关主体的多轨目标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扎实做好春季防疫工作。
(二)及时摸底调查
要完善养殖档案记录,及时摸清辖区畜禽存栏量、规模养殖场户和散养户数量,统筹做好免疫场户管理。严格疫苗订购、入库、贮藏、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管理,严格疫苗报废、空瓶回收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明确人员做好疫苗管理。
(三)加强消毒灭源
春季是重大动物疫病易发季节,各乡镇要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组织开展“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指导养殖场户做好定期消毒工作,净化养殖环境,有效降低疫病发生风险。
(四)及时开展免疫
采取分片包干或整村推进等方式,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散养畜禽集中免疫,2024年规模养殖场全部实行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同时做好补栏畜禽补免和强化免疫,做好免疫记录,通过“安徽兽医信息系统”做好强免疫苗申请申报。政府采购的强免疫苗不得供应规模养殖场。
(五)加强采样监测
5月下旬开始,县畜牧中心组织人员对免疫后畜禽采样开展评估免疫效果,对免疫不合格的及时补免,确保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密度100%,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六)及时督查指导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集中免疫总体进度,适时开展免疫督查,全面检查免疫进度以及村级动物防疫员服务情况,查找薄弱环节,推进区域工作均衡发展。
(七)加强监督管理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要通过“以查促免、以监定免、以检保免”,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导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或免疫情况不明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八)抓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闭环管理。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二)做好经费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强制免疫器械耗材、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等经费落实到位,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蒙城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