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65K/202405-00216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低保办理服务指南(一直沿用)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5-06 | 发布日期: | 2024-05-06 |
低保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事事项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
二、办理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是确认低保对象的4个基本条件。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三、申请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收支及财产情况声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和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1、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召开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全面审核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低保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蒙城县民政局办公地点:蒙城县嵇康中路102号社会救助股;
乡镇(街道)办公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六、咨询、投诉电话
蒙城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58-7626595。
七、标准
1.农村低保补助标准:A类为539元/人/月, B类为489元/人/月,C类为409元/人/月;
2.城市低保补助标准:A类为639元/人/月,B类为579元/人/月,C类为479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