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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429H/202403-00053 组配分类: 办事过程信息
发布机构: 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县发改委行政审批服务程序与指南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04

县发改委行政审批服务程序与指南

发文日期:2024-03-04 15:57 浏览次数: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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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9.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司法信息、企业信息和其他社会管理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47号)第十二条 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通过“信用安徽”网站,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各市、县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系统,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各级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信用安徽”网站和各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系统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可直接查询;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经被查询主体书面同意后查询,查询自身的凭有效证件。各级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可直接查询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交换共享的信息。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蒙城县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注:在建)上,公开的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可直接查询;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经被查询主体书面同意后查询,查询自身的凭有效证件。

五、申请材料

(一)查询蒙城县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公开的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申请材料:无

(二)查询蒙城县信用联合征信系统非公开的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申请材料:

1、信用信息查询申请;

2、申请人的有效证件;

3、被查询主体书面授权书。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可登录蒙城县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网站直接查询相关信息,或委托县发展改革委代为查询。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61389

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3392

 

  2.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核准过程和结果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五条第二款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固定投资和社会发展室、环资和产业发展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申请人可登录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直接查询相关信息,或委托县发展改革委代为查询。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61023

咨询、投诉电话:0558-- 7632730

 

3. 组织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

2、《关于印发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881号)

(具体申报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环资和产业发展室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符合省、市发展改革委当年印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文件规定的支持方向和申领条件。

五、申报材料

资金申请报告等,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蒙城县发展改革委环资和产业室申请办理。

2、受理: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的,县发展改革委环资和产业室予以受理。

3、办理:县发展改革委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并将材料转报市发展改革委。

七、服务时限

按具体文件规定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3896

咨询、投诉电话: 0558--7622730 

 

    4. 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申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5〕145号)借转补类工业项目:(二)3.支持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4.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补助。事后奖补类工业项目:(二)11. 支持现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自主培育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具体申报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环资和产业发展室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符合亳州市人民政府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当年印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文件规定申领条件的企业。

五、申报材料

资金申报书等,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蒙城县发展改革委(环资和产业室申请办理。

2、受理: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的,县发展改革委环资和产业室予以受理。

3、办理:县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县发展改革委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并将材料转报市发展改革委研究确认。

七、服务时限

按具体文件规定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3896

咨询、投诉电话: 0558--7622730 

 

 5. 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核实转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第四款 项目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高技术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内容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

2、《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125号)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集团)。项目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的省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高技术项目申请省高技术专项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具体申报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环资和产业室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当年印发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文件规定的支持重点和申领条件。

五、申报材料

项目建设条件、招标内容等材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等。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蒙城县发展改革委环资和产业室申请办理。

2、受理: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的,县发展改革委环资和产业室予以受理。

3、办理:县发展改革委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并将材料转报市发展改革委。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218796

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2730

 

6. 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申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5〕145号)借转补类工业项目:(二)3.支持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4.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补助。事后奖补类工业项目:(二)11. 支持现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自主培育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具体申报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环资和产业室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符合亳州市人民政府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当年印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文件规定申领条件的企业。

五、申报材料

资金申报书等,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蒙城县发展改革委环资和产业室申请办理。

2、受理: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的,县发展改革委环资和产业室予以受理。

3、办理:县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出具审查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研究确认。

七、服务时限

按具体文件规定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218796

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2730

 

7. 危害长输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举报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环资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申报材料

相关举报线索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3896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2730

 

 

 

 

8. 组织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贴息资金项目申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382号)第九条 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按照当年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发改、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发改、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择优确定申报项目,联合行文报市发改、财政部门。第十条 各市发改、财政部门须按照本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料审查、银行审核、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国民经济发展室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当年印发的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贴息资金项目申报文件规定的重点投向、贴息期限和资格条件。

五、申报材料

1、申请贴息资金报告及申请表;

2、企业简介及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技术工艺、市场前景、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

3、贷款合同、进账单及付息凭证;

4、项目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批准文件、招投标资料、施工(采购)合同、财务审计、工程验收及相关财务资料;

5、项目单位出具的项目真实性承诺。

六、服务流程

县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牵头组织项目评审,对各项目企业逐一进行现场考察,重点了解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单位生产经营等,重点审查项目前期手续、科技含量、市场前景、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提出项目评审意见,确定备选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

七、服务时限

按具体文件规定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6278

咨询、投诉电话:0558- 7622730

 

 

9. 组织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通知》(皖发改贸服〔2016〕328号)第九条 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属地的引导资金申报工作,提交年度申请报告。第十一条 申报和资金安排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二)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公开组织申报,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并进行现场核查,编制实施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综合平台正式上报。

(具体申报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环资和产业室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当年印发的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贴息资金项目申报文件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申报条件。申报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省服务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2、符合引导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

  3、资金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良好的经营业绩、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法人一般是企业,公益性强的项目可以由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

  4、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相关前期手续和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已落实,已经开工或能在当年开工,项目建设期为1-2年;

 5、对市、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事项),优先给予支持;对国家及省级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过的项目(事项),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蒙城县发展改革委环资和产业室申请办理。

2、受理: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的,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和产业室予以受理。

3、办理:县发展改革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年度申请报告,并提供引导资金年度实施方案、真实性承诺函及相关附属材料。

六、服务时限

按具体文件规定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258796

咨询、投诉电话:0558- 7622730

 

 

10. 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公布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发改价格〔2004〕893号)第十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2、《安徽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在蒙城县政府网站公告栏或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 7622730

 

11. 县级涉企收费清单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经过审核确认的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开。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在蒙城县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告栏或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2730

 

 

12. 价格信息服务进农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广电总局、全国供销总社、国家统计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489号):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工作。第二条: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内容:(一)农产品价格信息资源的开发采集和加工整理工作。(二)主要农产品价格分析预测及信息发布工作。(三)开展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主要形式(四)建立农产品价格信息工作制度。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室

三、服务对象

农户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在蒙城县政府网站公告栏或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2730

 

 

13. 重要民生商品(服务)“价比三家”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2574号)“继续加强价格监测信息开发和整理(二)继续加强‘价比三家’、‘平价商店’、‘民生价格’等信息的开发、整理,加大民生信息发布力度。”

2、《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广电局关于深入开展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皖价监测﹝2013﹞87号)第二条: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总体目标和阶段任务(二)阶段任务“定期发布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信息不少于20种,参加“价比三家”活动的经营者不少于3家…。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在蒙城县政府网站公告栏或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2730

 14. 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培训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第四条 要通过组织物价员培训,使其熟悉价格管理的政策法规,掌握与价格管理有关的成本核算、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物价员自身素质。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2832号)第二条 继续完善和推进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不断探索和改进物价员开展工作的方式,强化经营者内部价格监督,增强经营者价格诚信自觉性。

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3年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皖价检〔2013〕36号):完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档案,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企事业单位物价员队伍素质。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室

三、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开展聘用培训,对通过考试的人员发放聘书。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2730

 

 

15. 价格领域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第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司法信息、企业信息和其他社会管理信息。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综合归集作用,整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皖价检〔2012〕76号) 定期、不定期对明码实价示范店(街)明码实价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建立价格诚信档案,定期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组织开展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皖价电〔2016〕5号):要创新旅游行业价格诚信建设的方式方法,逐步建立旅游行业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价格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室

 三、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信息采集:广泛搜集各类市场主体的价格诚信信息和价格失信信息。其中价格诚信信息主要来源于明码实价店(街)创建活动以及其他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价格失信信息主要来源于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2、信息归集:根据相关规定,定期向亳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归集。

3、信息查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在亳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查询相关经营者的价格信用信息。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2730

 

16. 辖区内跨县(区)的和市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21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在蒙城县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 7622730

 

17. 县(区)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公布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21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在蒙城县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 7622730

 

18. 城市自来水、农村自来水价格公布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3、《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水价调整方案。

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在蒙城县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 7622730

 

19. 再生水价格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在蒙城县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2730

 

20.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公布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139号)第二十二条:省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的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城市配气管网价格、新增用户建安价格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在蒙城县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2730

 

21. 城市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公布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在蒙城县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2730

 

22. 公路客运票价、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在蒙城县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2730

 

23. 汽车客运站客车发班、延误脱班等车辆站务服务收费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在蒙城县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2730

 

  24. 城市公共汽车票价公布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在蒙城县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2730

 

25. 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公布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在蒙城县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2730

26. 城市公共停车场(点),交通枢纽等个别特定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第五款严格限定政府定价范围: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我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服务严格限定在《安徽省定价目录》范围内,即: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经批准占用公共道路建设的停车场(点),以及机场、码头、城市交通场站等特定场所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旅游景点、公立医院、公办普通高校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按特定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政府定价管理。

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在蒙城县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2730

 

27. 未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含农村无线数字电视)收费标准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在蒙城县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2730

 

28.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在蒙城县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2730

 

29. 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在蒙城县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2730

 

30. 3A级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

3、《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6〕97号)第六条: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按照景区等级实行分级定价。3A级及以下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属地管理,由景区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在蒙城县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2730

 

31. 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在蒙城县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2730

 

32. 基本殡葬服务价格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在蒙城县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2730

 

33.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房、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在蒙城县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2730

 

34.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装饰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在蒙城县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2730

 

35. 居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在蒙城县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2730

 

36. 房产测绘收费标准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在蒙城县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2730

 

37. 《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遗失补办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登记证制度。《安徽省收费许可证》、《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单位应当在经办场所或者营业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实行亮证收费。

2、《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经营者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经营者应当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适应企业需求。

二、承办机构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材料

《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遗失报告表》等材料

五、服务流程

蒙城县发展改革委经形式审核,在报刊上作遗失声明,期满补发证件。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8—7629568

咨询、投诉电话:0558-762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