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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蒙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

征集部门: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征集开始日期:2020-11-12 16:30

征集结束日期:2020-11-23 17:30

状态: 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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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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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倡导生态文明绿色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蒙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20112317:30

您可以通过以下任一途径或形式反馈意见或建议:

1邮箱反馈。请按照本公告附件二填写《意见反馈表》,通过邮箱发送至:mcgajzadd@163.com(蒙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2.来信来函反馈。通讯地址:仁和路与五里河路交叉口蒙城县公安局。(邮政编码:233500

 

附件一:蒙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二:意见反馈表

 

                         蒙城县人民政府

                         202011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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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日杂果品公司、省烟花爆竹协会、县供销社、县应急局对《蒙城县2021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禁放范围和禁放时间持反对意见,并提出实施《管理规定》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和社会问题;县司法局未明确表态反对或支持意见,但是对《管理规定》内容提出以下修改建议:一是禁止燃放大盘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二是各乡镇无权自行确定禁放区范围,禁放时间、地点应由县政府确定;三是第四条禁放具体范围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不符合实际;四是第十二条“禁放区域内,一律禁止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过于绝对;五是第十四条、十五条引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罚依据无实际意义,放到《管理规定》中仅能起到宣传规范作用;六是第十九条解释部门应当是蒙城县人民政府或者起草部门。


根据座谈会讨论提出的建议,县公安局将《管理规定》内容修改如下:第二条第一款删去涉及“大盘香”和“2022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内容;第二条第二款改为“各乡镇集镇禁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集镇禁放区范围)由各乡镇划定后,呈请蒙城县人民政府决定”;第四条最后一句改为“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区域范围内,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第十二条删去“一律”二字;第十九条改为“本规定由蒙城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