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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损害营商环境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的函

征集部门: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征集开始日期:2020-10-15 08:19

征集结束日期:2020-10-16 17:30

状态: 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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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蒙城县损害营商环境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讨论修改,于20201016日下午530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县政府“四送一服”办公室。(县政府一楼东)

联系电话:0558-7622660  0558-7631766

邮箱:mcssyfbgs@163.com

 

 

 

 

 

 

                                                    20201015



蒙城县损害营商环境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征集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力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损害营商环境责任追究,是指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作风不严、服务不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损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营商环境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而受到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承担具有政务服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公共事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股(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追究范围:

(一)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主体责任;

(二)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以及国有企业股(科、室)负责人及其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具体职责、事项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实施损害营商环境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统一、责任明晰、失责必问、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 对在政务服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方面,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者效能建设机关视情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一)对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材料的,工作时间有违规炒股、脱岗、上网聊天、玩游戏、打牌等行为的,被市场主体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

(二)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服务质量差、作风粗暴、态度恶劣、被市场主体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应予办理而不予办理的,不予受理而不告知理由的,未按规定未一次性告知的,或者对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拖拉敷衍、推诿扯皮,故意刁难或有其他不作为、慢作为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被市场主体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

(四)对未按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办理后未告知办理结果的。

(五)对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六)对县长热线受理中心、县四送一服办交办问题逾期办理的;对回复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的;对群众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且群众反映强烈超过三次以上的;对不履行首问负责制,对群众问题“推拖绕”出现两次以上的。

(七)对办理四送一服、县长热线交办事项,部门存在不服从于牵头部门调配的,不按照职能履职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行为。

第六条 对在政务服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相关单位应及时移交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按照标准收费的,搭车收费的,擅自收取费用的。

(二)对不按照法律规定索要证明材料的,或者索要证明材料没有法律依据的;对政府部门内部能够核查、网络能够核验仍然重复索要证明的。

(三)对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搞变相利益输送的。

(四)对不执法、乱执法不按规定的权限、程序执法的,该立案不立案的,该处罚未处罚的,该移送司法机关不移送的;处罚幅度超出裁量标准范围的;选择性执法,同案异罚,畸轻畸重,办关系案、人情案,弄虚作假,违反回避制度的;对执法对象吃拿卡要,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的。

(五)对强制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有偿培训、检查检测(验)、勘验鉴定、评估评价的。

(六)对县长热线受理中心、县四送一服办交办问题虚假回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行为。

第七条 对国有企业、公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设置不合理条件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规范收费的,或者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对商业银行不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按时限为市场主体办理信贷的。

(二)对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未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的;对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的;对以其他名义收取市场主体不合理费用的;对报装流程和报装时限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的。

(三)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违规拖欠市场主体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国有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不履行合同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

(四)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的;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

(五)对中介服务机构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的,或者强制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行为。

第八条 在司法工作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视情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普通程序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超过二次(最多开庭超过三次)的,简易程序及小额速裁程序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超过一次(最多开庭超过二次)的,两次开庭间隔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二)对市场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时,在十五日内未得到破产申请回复的;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未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未裁定是否受理的;破产清算用时较长的,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三)对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检举、控告、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影响处理、处理不力的。

(四)对无正当理由应立案而不立案,或者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结案的,已判决生效经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不及时执行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县政府“四最”营商环境办公室是投诉举报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投诉举报事项3个工作日内交办相关责任部门,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投诉举报电话为0558-7812345,电子邮箱为mcssyfbgs@163.com。

第十条 “四最”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比例较高的;对县四送一服、县长热线问题办理满意度较低的;可责令行政机关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县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四最”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四送一服”双千工程活动。

(二)配合上级机关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重点督查和专项检查。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进行个别抽查,或明察暗访。

(四)协同县司法局对本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六)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

(七)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四最”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可作出处理建议,相关单位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县“四最”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款受到责任追究的个人,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款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十四条 “四最”营商环境办公室对涉嫌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交县监察机关;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委、县“四最”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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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力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蒙城县损害营商环境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征集意见稿),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