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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9 16:42 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和缴费补贴

标准的通知

蒙政秘〔2024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亳政秘20241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县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全县辖区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安置名单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待参保后按政策享受缴费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全县辖区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按照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时全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确定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

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待遇支付。筹集资金不足以补贴的,由县财政负责保障;同时,根据资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筹集标准。

三、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全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缴费补贴标准。

四、有关要求

(一)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征地社保缴费补贴。

(二)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保登记,切实提高待遇水平。

(三)各相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好政策衔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顺利实现政策平稳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四)具体实施细则,参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实施。

本通知自202411日起执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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